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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鲁药院发[2019]72号)
作者:聂升卫 点击数:788 发布日期:2023/3/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医药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收入、支出(费用)管理

第三条  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及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按照预算会计口径及财务会计口径对收入实施管理。

第四条 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条 支出是指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分别按照预算会计口径及财务会计口径对支出(费用)实施管理。

第六条 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限额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需报党委、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应将呈报的有关材料先行报财务处审核。

第七条 从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报送(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备)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的检查、验收。

第八条  收入、支出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支出(费用)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审批程序。学院支出(费用)实行预算控制。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预算内项目增减5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外单笔开支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服务、物资及设备采购等单笔开支50万元(不含)以上以及同一项目需新增资金额度达20万元(含)、大型基建工程等需新增工程款额度达中标价的10%(含)以上项目的资金使用须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后执行。

限额以下或无需上会决策的支出(费用)项目由各处室(单位)提出申请,逐项填列《预算经费支出申请审批表》,履行既定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建立支出(费用)审批制度。各类审批表(单)是费用报销的必备要件,无审批表(单)一般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报销程序。经办人将报销单据经业务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出纳对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性进行初审,然后再由会计岗位对单据进行复审,经财务处长、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院长签批后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经办人应在结算凭单“结算人”处签字,以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报销发票必须印有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手填发票或者附件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如有不全、涂改、挖补及发票的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等,会计人员必须予以退回。

定额发票、机器打印发票应字迹清晰,时间、内容真实。

收据必须为国家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正规收据,填写规范、清晰。

第十四条 业务经办人应在取得报销原始单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得迟于次月28号之前报销。1231日之前应将当年发生的支出(费用)及时结清,报销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对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消费目录内的支出,无特殊情况未刷卡支付的,财务不予报销。公务卡管理与结算执行《关于印发《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院发[2013]41号)。

第十六条差旅费报销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药院发[2018]84号);公务接待费报销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药院发[2019]68号);会议费报销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会议管理暂行办法》(鲁药院发[2019]69号);培训费报销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鲁药院发[2019]70号);出国(境)经费报销执行《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鲁药院发[2019]71号)。

第四章  现金和转账支付

第十七条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和超限额的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转账支票或电汇)。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的,须事先征得财务处同意。

第十八条 办理转账结算,经办人需提供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凭发票按经费审批权限签批后领取支票或由财务处办理电汇。财务处不得对外签发空白支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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