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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聂升卫 点击数:410 发布日期:2023/3/30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鲁财行﹝2016﹞27号)、《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泰财行﹝2014﹞18号)及补充调整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我院于2015121日实施的《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如下: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到泰安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机票需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使用公务卡注册购买。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应按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厅局级住单间或标准间;厅局级(不含)以下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原则上应按照节约支出原则同住标准间。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泰安市内(不包括泰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泰安市外出差,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其他省市均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不作报销依据)。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泰安市内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泰安市外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乘坐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其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不作报销依据)。

第七条 出差不得预借现金。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住宿费、机票等支出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单位后15日内,最迟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10日前持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报销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当天往返泰安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授课、鉴定考核、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申领差旅费的;

(三)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121日印发的《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药校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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