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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点击数:352 发布日期:2023/3/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系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同时也实行集中管理、对口对等、提前申报、专项审批、定点安排、热情礼貌、厉行节约、一事一结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先预算后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五条  公务接待工作统一安排、对口负责。党委(院长)办公室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鲁药院发[2016]58号)具体负责公务接待的行政管理,根据接待对象及来访事由,协调相关院领导和处室(单位)做好对口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六条  所有公务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个人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学院公务接待范围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鲁药院发[2016]58号)确定。

第八条  实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对口接待处室(单位)可协助安排在学生食堂、定点饭店等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地点由接待对象选择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食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客人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 3 人;客人 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 30 /人。

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准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 100 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口接待处室(单位)应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公务接待用车按照《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鲁药院发[201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学院相关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接待审批清单》(附件)、财务票据、消费明细和接待人员名单等。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自行变更接待地点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接待应邀客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应邀客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接待审批清单》(附件)、财务票据、消费明细、接待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严禁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严禁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

第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及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外宾来访接待适用《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7号),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接待审批清单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接待审批清单

来客单位

承办单位

来客姓名及职务

   

  

   

预计支出

实际支出

学院领导

  

    

办理报销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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