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医药技师学院 财务处网站!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财务处 > 政策法规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聂升卫 点击数:478 发布日期:2023/3/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029日印发)、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通知(2014129日印发)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院各处室(单位)根据有关管理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院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处室(单位)制订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上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经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条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院长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处室(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

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类培训

240

130

50

3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处室(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培训活动原则上在学院举办,不得产生住宿费支出。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院外组织培训的,应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批。

学院利用公休日、假期进行培训且教工食堂因休假无法提供就餐的,可以安排参训人员每人一份工作餐,每份限额30元。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院外专家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院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学院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由学院承担,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单位日常公用经费、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相关费用单据;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培训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鲁药院发[2013]41号)执行,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讲课费通过电汇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各处室(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责令有关处室(单位)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请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按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承担的社会培训且具备收费许可的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培训审批单

培训班名称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主办处室(单位)

培训形式

是否聘请外部专家

外部师资人数、职称

预算经费及来源

财务处经费审核意见

参训人员范围及人数

培训组织工作人员人数

主办处室(单位)

负责人签字

分管院领导签字

院长签字

备注





版权所有 © 山东医药技师学院 鲁ICP备19002624号-1 鲁公网安备 37099202000155号 技术支持:滕州信息港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天路999号 电话:0538-8942576、894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