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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报销规定的补充说明
作者:聂升卫 点击数:2537 发布日期:2023/3/30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三项费用报销反映出的问题,现就三项费用的报销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例如:职工到某地出差,在可选择乘坐汽车或火车硬座时,请勿选择乘坐火车硬卧,差旅费办法中规定的“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的情况除外。

二、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差人员应按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厅局级住单间或标准间;厅局级(不含)以下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原则上应按照节约支出原则同住标准间。

请学院职工出差住宿时,按照以上要求办理入住;按人数、性别、住宿天数计算的每个房间每天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厅局级的住宿标准。出差期间在不同的酒店依次住宿的,各酒店按入住人数、性别、天数计算出的每天的费用原则上也不得超过厅局级的住宿标准。

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如发生此项费用,请写出签转或退票的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有领导带队的由带队领导)签字后报销。

四、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只报销往返两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五、职工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时,如在泰安驻地以外地区前往出差、培训、会议目的地时,城市间交通费超过泰安至目的地的费用时,只报销泰安至目的地的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少于泰安至目的地的费用时,按票据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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