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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点击数:2515 发布日期:2017/3/30

为进一步加强空调的使用管理,增强师生的节约用电意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办公、学习环境,现将办公、教学等公共场所空调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空调使用实行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班主任为空调使用的负责人,各班级要明确具体责任人,主要负责掌握空调的使用和管理,避免人为损坏,以保证空调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为做到节能降耗,要求夏季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6 摄氏度,冬季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 摄氏度。 

三、全体师生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每天上午、下午下班和晚自习后,要及时关闭空调和电源。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四、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定期检查或抽查空调的使用情况。

五、出现一次下列情况,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或负责人通报批评:

1.空调设定温度不符合要求者;

2.未按规定关闭空调者;

3.开窗使用空调者;

4.故意损坏空调者,除通报批评外,按损坏程度给予不低于2倍罚款。

六、空调在正常使用中若出现故障,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报送院长办公室,以便安排维修。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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