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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办法
点击数:3076 发布日期:2017/4/24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用车使用与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节约、规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归口党委(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党委(院长)办公室职责:

1.办理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和年审;

2.统一办理并保管车辆保险相关资料;

3.负责控制车辆油料的供给;

4.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交通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5.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负责车辆里程、油料、维修费用登记册的填写。

二、车辆的使用与调度

(一)学院不设专用车辆,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调度派遣。

(二)处室、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市内用车,需至少提前1小时向党委(院长)办公室预约;长途用车,原则上乘公共交通车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应至少提前1天填写《公务用车通知单》,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安排车辆。

(三)节假日因公务市内用车须报值班院领导批准,因公务市外用车须报院长批准。

(四)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用车:如师生重病、院内抢险、救人等情况用车,由院领导或党委(院长)办公室直接调度,后补办用车手续。

(五)封车管理:

1.车辆一律不准私自外借。

2. 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实行公务车辆封车管理。

3.原则规定车辆一律夜间停放在学院院内或安全固定场所,若有特殊情况,须向党委(院长)办公室报告。

三、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除公务用车外,驾驶员修车、加油或因其他事项离开办公室时,需向党委(院长)办公室请假。

(二)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确保车辆安全。

(三)禁止私自出车和借出车之机办理个人私事。

(四)驾驶员必须保证全天候通信畅通,服从院领导和党委(院长)办公室在紧急情况下的用车调度,确保师生就医、救人、抢险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用车。

(五)驾驶员要自觉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内不得有尘土、异味,不得存放杂物。

(六)驾驶员无派车单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出车,特殊情况必须用电话等方式及时向党委(院长)办公室报告。

(七)所有车辆一律不准在娱乐休闲场所、饭店酒家门前以及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停靠。

四、车辆维修与保养

(一)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驾驶员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及时维修,保证车辆状况良好。

(二)车辆维修和保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派修单》,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同意,经院长批准后,到指定汽修厂进行。

(三)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须立即维修和更换材料的,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党委(院长)办公室,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五、用油管理

(一)党委(院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根据车辆油耗标准,按月供应燃油,超额原则不补,注意节约用油、合理用车。

(二)严格按照规定燃油标号加油,严禁将燃油转加其他车辆及私人车辆。

六、违章及事故处理

(一)车辆发生事故,驾驶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交警管理部门和党委(院长)办公室。对隐瞒不报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二)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车辆或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使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车辆驾驶员与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因违规操作造成车辆事故、车辆损坏等情况的,由驾驶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车辆维修费用。

(四)因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所造成的机械事故,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负责承担。

(五)所有违章罚款由该车驾驶员承担。

七、奖惩

(一)对遵守车辆管理规定及交通规则,爱岗爱车,车辆维护保养、服务、安全、节油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将在评选先进和年终考核中优先推荐。

(二)驾驶员工作失职,不服从领导安排,不遵守劳动纪律,私自外出,自由散漫,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仍无悔改的,予以行政处分。

(三)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准在外过夜,否则造成车辆被损被盗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四)非指定专业驾驶员不得私自驾驶公车,如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学院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驾驶员为我院公车专职司机。

(二)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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