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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后勤维修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点击数:3424 发布日期:2017/3/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后勤维修改造工作管理,提高维修效率,规范维修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管理处管理的各类维修改造专项和非专项资金的项目,涉及房屋、道路、水电暖维修、设备设施维修、绿化改造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维修改造工作,包括零星维修及专项维修工程。负责维修工程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和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对于需要从省财政立项的项目,后勤管理处根据上级要求及学院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拟定方案,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方案要写明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造要求及改造预期目标、需求金额等;
  2.对于需要从学院立项的项目,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确定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经费预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确定立项项目,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学院领导:
  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抢修等)。
  第六条  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
  1.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学院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运行,造价在3000元以内的物业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更换灯管等)及涉及房屋、道路、水、电、暖局部维修,公共设备设施更新及维修;
  2.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学院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维修改造以及学院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消防设施的改造,造价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第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组织我院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单位实施完成。专项维修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完成。

第三章  立项工程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扩建、环保设施改造与建设、道路大修与改造、环境绿化改造与建设、学生宿舍维修与改造、各类生活服务设施的维修与改造等经费支出;
  2.工程设计费、监理费。
   第九条 决算一般应控制在10%的浮动范围之内。如有经费缺口,须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予以追加。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项目确定
  1.根据学院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在3000元以内的,后勤管理处负责填写《预算经费支出申请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我院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单位实施完成。
  2.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我院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单位,通过竞争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并负责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项目立项经学院批准后,项目报监察审计办。
  3.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办、财务处组织我院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单位进行谈判,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后勤管理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监察审计办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4.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牵头成立由财务处、监察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监察审计办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5.涉及由天然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垄断经营的水、电、暖、气等特殊工程,需要谈判的由后勤管理处写出报告,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谈判。
  第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程序
  后勤管理处负责完成以下程序:

1.填写项目申报书,注明项目概况及经费来源情况,报领导审批;
  2.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领导审批;
  3.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并同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报名与截止之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6.1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办负责编制及审定标底;
  7.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凡立项工程项目,属改造工程的应签订施工合同,属材料

采购的应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自制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资料均报监察审计办。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造价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产品供销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产品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下,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

行现场监理。具体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好监理人员,并全面负责分管的项目。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监理人员(委托监理的项目)、具体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需经监理人员与具体项目负责人进行质量认证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后勤管理处(监理单位)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等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与具体项目负责人现场检查并签字确认。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原则
  1.合同签订完毕,材料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价3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毕,支付至工程审定造价90%;
  3.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检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付清;

4.对于由一个施工方完成的多个零星维修项目,可以集中由监察审计办审计后集中支付。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由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后勤管理

处、财务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质保期满后,项目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共同开具的保修验收单作为财务支付质保金依据。

第八章  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改、扩建和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进行整理和组卷,并且经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审后方可向学院归档移交。
  第二十六条 改、扩建和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纸必须完整、齐全,且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归档施工竣工图纸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后勤管理处研究方案,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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